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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单位: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50吨 1.15 0.90 0.7550-100吨(含) 2.30 1.85 1.45100-200吨(含) 3.45 2.75 2.20>200吨 4.60 3.65 2.90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第十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第十二条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第十三条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第十四条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第十五条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第十七条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第十八条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第十九条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十条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第二十一条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新增)。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第二十五条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二十六条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条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工业明胶制作药用胶囊”被曝光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4月15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媒体报道的13个铬超标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同时责成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并派员赴现场进行督查。在问题胶囊的集中流出地浙江省新昌县,截至4月15日下午6时,当地已紧急查封相关问题企业的生产线、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并将相关原料和产品抽样送检。职能主管部门又一次落后于媒体并非偶然。国家整个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有限人手,根本无法监管17.6万个药品批号后面形形色色的生产企业。而阻碍着药品监管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样在纵容甚至助长小、散、乱的药企不断违规。药品监管疏漏此次被曝作假的问题胶囊是一种药品辅料,供给药厂用于生产各种胶囊类药品。2010版《中国药典》明确规定,药用胶囊以及使用的明胶原料,重金属铬的含量均不得超过2毫克/公斤。药典还同时规定“出厂检铬”,但据记者调查,问题胶囊没有对重金属铬进行检测就直接包装成箱,贴上合格证出厂了。实际上,所涉浙江省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华星胶丸厂等企业,甚至连检测胶囊铬含量的设备都没有。“这样的检测设备,一般药企不可能自备”,不愿具名的一家国内药企销售人士表示,药品辅料的质量监管权限和责任也在药监系统。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药品辅料的监管职责也在药监部门,除了颁布相关规定,药监还应该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程序,同时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要发现上述问题,必须派专员驻厂检查;但全国现有17.6万个药品批号,备案药企四五千家,药监系统的人手远远不够。1 2上一页下一页
而药品原料或辅料的不合格,在成品药的质量监测中很难被发现。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通常我国的质量监测只看有效成分是否达标,杂质度是否控制在可控范围,澄明度是否在规定范围。但是对于这个有效成分是否安全、原料来源是否合格、是否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为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达到需要检测的合格成分是否添加了有害乃至有毒的物质等等,却不一定能检测出来。以曾被曝光的三聚氰胺奶粉为例,国家的乳品标准只关注蛋白质的含量,该指标表明营养物质的丰富程度,加入三聚氰胺能增加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帮助奶粉在监测中达标,但三聚氰胺本身这一有害物质却成了漏网之鱼。药品的生产和监测情况更为复杂,不合格的药用胶囊能够蒙混过关并不意外。药品监管中不成文的“属地原则”也时常阻碍问题的暴露。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的这位负责人说,药监部门一般只查本地生产企业的药品,但问题企业很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包庇;对于外地生产的药品,药监部门一般不会主动去查,即使接到举报后不得不查,往往也采取给属地药监部门致函要求协查的办法,结果常是不了了之。这次问题胶囊的生产商包括浙江、江西的多家企业,13个铬超标胶囊药品更涉及4个省(区),以目前分而治之的监管架构几乎不可能发现问题。在缺失的药检标准下,药品质量问题很难被发现。除非被曝药品危害发生,监管部门惯常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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